
入职10天就被公司解雇了,背后的原因令人惊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隐瞒工作经验,在员工入职10天后解雇,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纠纷。
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员工隐瞒工作经验以满足工作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义务,用人单位依照其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入职10天被解雇
2018年7月16日,经过猎头推荐和单位面试,杨宇成功加入河岸公司,担任市场客户服务部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为1.3万元/月。
入职当天,杨宇还签署了《和岸公司产品经理岗位说明书》(以下简称《岗位说明书》),确认自己已经阅读并了解了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就业条件。
然而,在进入公司的第10天,人事经理通知杨宇解除劳动合同。
“你对公司隐瞒了重要信息吗?”人事经理对杨宇说:“你告诉我,你在朋友公司有两年的互联网工作经验,但这与你的就业证书不一致。事实上,你的互联网工作经验不到三年,你隐瞒了另外三个短期就业经验,对吧?”
杨宇回答说:“我没说朋友公司是做互联网的。我的互联网经验不到三年,但你从来没有告诉我这个职位有这个年限要求。”
人事经理指出,公司在发布产品经理招聘信息时,最初需要5年的互联网工作经验。在采访中,杨宇表示,他有3年的互联网工作经验,但公司认为杨宇的其他条件都很好,所以他降低了年限要求,并在工作说明书中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杨宇还在说明书上签字确认。
对此,杨宇解释道:“我签名是否意味着我有三年的经验?说明书内容太多了,我没有仔细阅读。”
人事经理说:“公司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违反诚信原则,隐瞒应告知的重要信息。”。
随后,该公司向杨宇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告知该公司决定于2018年7月26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因为杨宇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

一裁二审判断是非
杨宇对公司的决定感到不满,于2018年8月1日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岸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8年7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定与岸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8年8月1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和岸公司拒绝接受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和岸公司不需要与杨宇恢复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杨宇2018年8月1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理由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杨宇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宇认为,海岸公司在面试过程中没有提到需要3年或5年的互联网工作经验。它向海岸公司提交了记录其工作简历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书,该公司收到后也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判处隐瞒履历违反诚信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宇签署并确认的岗位说明书明确规定,杨宇的岗位需要“至少有三年的互联网公司经验”。杨宇认为,和安公司从未告知过该职位的就业条件。然而,在核实了杨宇手机中与猎头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猎头在向杨宇传达和安公司的岗位需求时,明确提到了至少5年的互联网经验。杨宇也明确回答说,这并不符合这一要求。
法院指出:“由此可见,杨宇显然知道和岸公司对该岗位所需的互联网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
此外,杨宇主张,和岸公司明知或应知不符合原录用条件,仍被录用,因此公司以此理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了诚信。经调查,根据工作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表明双方初步达成劳动关系,虽然海岸公司调整了5年的经验,但仍将在互联网公司工作相关年限纳入杨雨的简历要求,杨雨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海岸公司实际上没有上述简历要求。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佳表示,《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海岸公司在招聘时对就业条件有明确的要求,而杨宇隐瞒工作经验以满足工作要求违反了诚信义务,海岸公司根据其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叶佳说。
叶佳表示,试用期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限,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就业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法律、具体、明确的就业条件;二是通知劳动者或者公布就业条件;第三,不符合就业条件的,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第四,终止权的行使时间不得超过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
来自工人日报,转自山东高法官方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