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深夜不回工作,微信被开除,调解赔偿1.8万
在工作场所,人们来来往往是一种常规操作。但不久前,宁波的王小姐怀孕了,但她收到了公司的辞退信,但原因让她很生气。
这是怎么回事?
深夜微信群“10分钟紧急任务”
7月下旬,怀孕的宁波某餐厅员工王小姐带着委屈来到市总工会员工服务中心求助。她说她被解雇了,公司给的理由很奇怪:因为没有及时汇报工作!
王小姐说,一年前7月,她在宁波的一家饮料店工作,担任店长。双方同意工资为“保证” 业绩提成 “加班费”模式,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王小姐一直履行职责,公司仍然对她的表现感到满意。今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高兴地和同事们分享了这个消息。
快乐和快乐的气氛在7月初发生了一个转折点。当天22点23分,公司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要求10分钟内报告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因为当时已经晚了,不属于工作时间,王小姐没有及时回复,因为她睡着了。于是,10分钟后,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组通知王小姐,“你被辞退了”。
第二天早上,当王小姐去商店工作时,公司告诉她,她因为没有及时报告工作而被解雇,并拒绝向王小姐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15天后,案件逆转了
你为什么能解雇我?他们的理由能站起来吗?带着这些问题和愤怒,今年7月底的一天,王小姐来到服务中心信访。
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了解到,该中心为其聘请律师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刘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很快,王小姐的单位在收到开庭通知后主动联系刘律师和王小姐进行调解。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小姐终于得到了1.8万元的赔偿。离王小姐被解雇只有15天了。

该单位能否以未及时报告工作为由解雇孕妇?负责王小姐法律援助的刘律师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四)孕期、分娩、哺乳期女职工”。同时,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此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减少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升、解雇、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怀孕、分娩、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怀孕、分娩、哺乳期满。”
案例分析:本公司两处违法行为
宁波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分析案件后,发现用人单位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及时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王小姐怀孕期间未及时报告工作,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王小姐在单位工作一年,用人单位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王小姐的工作证明和工作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王小姐与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在女员工怀孕期间,我们的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本质是在得知王小姐怀孕后,随意编造理由,解雇怀孕期间的王小姐。用人单位的行为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田支付赔偿金。
但怀孕是女职工的“尚方剑”吗?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当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王小姐因在非工作时间未及时报告业绩而被解雇,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