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
根据现行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成都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平均月收入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计算确定的。职工收入不断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金额也相应增加。
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存款比例政策,存款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独立确定具体存款比例;
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元;
3、此外,自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元计算贷款申请人贷款金额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
4、每年7月至9月,员工自身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金额将面临调整;
5、单位将根据今年需要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上一年的工资,重新核算下一年需要缴纳公积金的基数和金额;

6、本次调整后,员工不能调整或修改自己的公积金基数和金额,直到明年重新调整公积金基数。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本单位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详细账户,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和提取情况。第十四条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让或者封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