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现在,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许多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而不是基于员工的实际工资。企业将面临什么潜在风险?如果员工发现要求企业支付差额,企业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回顾
东莞一家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而不是其实际工资。2014年4月,员工发起停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社会保险费差额,并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一年可以申报几次年终奖。
处理结果: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金额,根据劳动关系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自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年限征收企业滞纳金。在劳动行政部门的主持下,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企业依法向离职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关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2个公司申报2次年终奖。
第六十条“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告知本人。”公司给员工的年终奖怎么报税。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款之日起每日收取5万元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3)未依法为劳动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年终奖一年可以申报几次。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目前,部分企业隐瞒工资总额,节约劳动力成本,或由于工资结构复杂,如加班费、季度费、年终奖金等不方便申报,或工人主动要求少,不按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哟用人单位形成“合理、正常”的畸形心态,完全忽视法律责任和后果。近一个月来,数万人参与并影响了其他地区和其他企业的群体性事件,彻底打破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企业不仅要承担停工造成的生产和信誉损失,还要吐出前20年的“节约”成本,还要承担巨额社会保险滞纳金。此外,《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终止的权利,企业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招工难”的今天,大量熟练工人和老员工因此离职,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伤害。
建议: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全口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全口径工资,可以参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技术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月经济补偿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发生纠纷的,一方面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及时整改,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沟通谈判,尽快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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