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新宇事件的官方调查结论发布了:在2月2日胡新宇事件调查新闻发布会上,官方认定胡新宇上吊死亡,尸体被发现为原来的第一个场景。
如果胡新宇的家人坚持认为胡新宇被杀,不接受官方“胡新宇自杀”的调查结论,他们可以选择继续要求刑事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条路应该是不可能的。即使胡新宇的家人坚持走这条路,碰壁,碰壁,然后一直碰壁,这也是每个人都能预料到的结果。
如果胡新宇的家人承认接受了官方“胡新宇自杀”的调查结论,那么他们只能要求民事赔偿。
谁主张赔偿?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致远中学(以下简称“致远中学”)应向胡新宇学校主张。
那些赔偿项目呢?
胡新宇的家人(准确地说,胡新宇的母亲和父亲)可以要求致远中学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丧葬费,因此住宿费(如有)、交通费(如有)、误工费(误工费)等。
上述赔偿项目可以要求的一般赔偿金额是多少?
当家人和致远中学就此事进行独立谈判时,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金额。毕竟,“生命大于天堂”、“生命无价”。
胡新宇事件作为全网热议、举国瞩目的公共事件,家属与致远中学协商成功的可能性应该不低。因为一旦协商失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致远中学必须面临舆论压力、网络暴力、形象损失、当地相关单位压力等。
从致远中学的角度来看,自我协商解决的影响肯定比法庭诉讼解决要小得多。
如果家属拒绝与致远中学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最终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金额将受到法律调整的限制。
江西省2020年4月1日以后,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为城乡统一标准,不区分户籍。
死亡赔偿金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97元,赔偿年限20年。因此,胡新宇的死亡赔偿金额为43697*20=873940元。
精细损害抚慰金的地方标准为5万元(死亡)。考虑到案件复杂、持续时间长、曲折等因素,胡新宇的家人可以提到更多,让法官判断精细损害的最终金额。
江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个月,总数约4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只要是必要合理的支出,法院就应该支持。
上述赔偿金额按致远中学100%的责任计算。
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会判定远中学赔偿100%吗?
不应该。对于高中生自杀家属向学校索赔的案件,法院不会判处学校全部责任。法院要么判处学校无责(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要么判处学校次要责任,使其在10%至40%之间承担责任(判处20%更为常见)。
胡新宇去世时已15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为未成年人;8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不能证明其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默认推定学校应当赔偿的,家庭成员不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而是证明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未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法律默认推定学校不需要赔偿,家庭成员需要证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条,胡新宇家属应当证明致远中学“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胡新宇是一名居民。在致远中学(包括课外时间)期间,致远中学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此期间,胡新宇遭受了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胡新宇的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因为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胡新宇自杀了。自杀是人身伤害吗?
一般的人身伤害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自杀是受害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
如果一个学生决定自杀,客观地说,学校很难控制和避免自杀。因此,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学校不需要对学生的自杀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学生自杀或自杀成功是由于学校没有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造成的,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学校教育管理措施不当,使学生有自杀的想法;例如,学生自杀前有一些异常行为,学校发现或应该发现,甚至有人报告自杀,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如友好深入沟通,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告诉学生多注意学生的行为);或者当学生实施或准备自杀时,未及时劝阻、报警、呼叫120、通知家长,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治疗。
具体来说,根据官方调查结论:胡新宇于2022年9月到致远中学,由于学习成绩差,加上人际关系、青春期冲动压力,导致胡新宇失踪前心理状态不平衡,表现为睡眠困难、早醒、睡眠困难、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有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无意义等情绪问题,饮食异常,有明显的厌世表现和自杀倾向。
可见胡新宇有明确的异常行为,但学校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此外,据胡新宇家属介绍,胡新宇存在上述问题,这与学校和教师的粗鲁和冷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一些教师甚至质疑胡新宇的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和学习能力,并猜测他是“花钱”)。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出了学校在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本案可适用以下几种类型: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0)在组织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的行为是危险的,但没有必要的管理、警告或制止。
(11)学校发现或知道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如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监护人保护的伤害。
结合本案及相关规定,我猜法院“本院认为”部分可能会这样写:
综上所述,胡新宇厌世自杀,致远中学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胡新宇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言行异常,与其工作人员不符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有关。
胡新宇有入睡困难、早醒、醒后难以入睡等睡眠问题,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困难等认知功能障碍,内疚、自责、痛苦、无力、无助、无望、无意义等情绪问题,饮食异常,表现出明显的厌世表现和自杀倾向,致远中学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致远中学在离校期间没有及时注意到胡新宇的注意力和监控不足,也没有及时通知家长胡新宇的情况,也没有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因此,致远中学应对胡新宇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新宇自杀时年满15岁。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命令致远中学对胡新宇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考虑到致远中学的过错程度,法院决定致远中学承担赔偿项目金额的X%(我猜是30%)。
嗯,就这样判了。
法院承认的赔偿项目总金额估计在100万左右,致远中学最终被判赔偿金额约为30万、40万左右。
法律事件一般有三个“事实”:人们认为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和事实。
随着唯一见证胡新宇去世的客观事实,很难完全恢复。
更不能讨论人们认为的事实,众说纷纭,各持己见。
唯一能讨论的就是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所有“法院查明”事实也是法律事实。
因此,本文是根据胡新宇事件可能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和推断,不喜欢就不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