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的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这种影响有多大?
首先:不要惊讶,看看以前的规定是什么。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经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简单解释一下,基本农田外耕地少于35公顷,非耕地少于70公顷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顷等于15亩,即1万平方米。简单地说,525亩以内的耕地(非基本农田)和1000亩以内的非耕地不经国务院批准。
其次,政策发生了变化。必须明确的是,土地使用计划和规划仍经国务院批准,但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现在不使用。
第三:以前很多地方遇到大项目,可能会变成零,自己审批,现在不用了。
许多地方政府没有批准先占用,少批次多占用,拆分审批。现在,拆分审批的可能性减少了。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中国占地面积过大的房地产项目越来越少。
可能对一些特色小镇有利,土地审批手续会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