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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票为什么还要合同证明-仅约定开具发票义务但未写明作为付款前提条件,

只约定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未规定为付款前提,无权拒绝付款

案情简介

海南A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发生纠纷,A公司拒绝接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理由第二项提出,未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计算利息。原因是:

1.《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3.第一条C款明确规定,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工程发票和纳税证明。因此,当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正式发票和纳税证明时,A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辩护权,暂停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2.由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实现,A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应计算。

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法院的再审,A公司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工程发票和纳税证明,才能在涉及总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保留缴纳和扣除工程税款的权利”,声称B公司未按合同提交正式发票和纳税证明,因此涉及的工程支付条件未达到。虽然双方同意B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如果B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A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项目价款。根据双重合同的性质,合同辩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项和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两者之间没有平等的关系。A公司不能作为工程支付条件的辩护理由。A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原判决认定未支付工程款应计利息,不当。

案情简介

三亚C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因与D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合同纠纷,C公司拒绝接受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项提出了再审申请的理由,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逾期付款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因是:

《XXX景区IC电子卡门禁系统合同》第8条和《补充合同》第2条为“结算”条款,意味着双方应在付款前进行结算和对账。在一审和二审审判中,D公司还承认C公司提出的付款顺序,即对账-D公司提供发票-C公司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逾期付款明显是错误的,因为双方没有对账,对方也没有提供发票。

有发票为什么还要合同证明-仅约定开具发票义务但未写明作为付款前提条件,

此外,二审法院将逾期支付的所有责任归咎于C公司是错误的。本案双方未在约定日内结算的原因有很多。如果D公司单方面认为C公司应付款,则应向C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但D公司没有开具发票,这也证实了双方没有结算,无法确定发票金额,然后无法确定付款金额。

法院观点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C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D公司支付分享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XXX景区IC电子卡访问控制系统合作项目补充合同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结算支付条款没有规定C公司支付必须以D公司开具发票为前提,税务发票反映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合同法中的法律辩护。因此,D公司开具的发票既不是C公司支付共享款项的合同约定条件,也不是法律条件。因此,C公司不支持D公司未开具发票,声称其逾期付款无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江苏法院网络公开案件显示,被告E公司从外人G公司购买木饰面,同意G公司必须在每次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E公司可以延期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E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欠108239元。后G公司将108239元债权转让给原告F,并通知E公司。由于E公司未支付货款,F起诉法院,要求E公司立即支付108239元拖欠货款。在诉讼中,E公司承认欠G公司108239元,收到G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但认为G公司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的支付条件没有实现。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辩护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将提取标的物文件以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交付给买方。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是卖方的法律义务,合同明确规定先发票后付款。发票义务已约定为合同义务,而不是附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先后履行债务的顺序,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在要求E公司付款之前,G公司应先向E公司开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判决驳回了F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销售合同关系中,发票是卖方交付货物后的支付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对价。但是,如果双方同意以卖方的发票作为支付的前提,该协议有效,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卖方未开具约定的发票时,买方享有先履行辩护的权利。此时,付款条件尚未实现,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明税点评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签订合同时,一般约定买方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和卖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但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作为支付的前提条件的人往往不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支付价格与发票没有平等关系。如果买方因卖方未开具发票而拒绝付款,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法院将不予承认,买方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双方在付款前就发票达成协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买方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卖方未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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