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民法典》15:期货交易纠纷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应属于法律性质上的“习惯”,即商业习惯。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交易,期货交易通常只有一种有效的情况。除非有异常情况,否则期货交易所应决定宣布其无效。
在《民法典》的合同编制部分,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事实上,合约是期货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交易者的期货交易密不可分。
本合同不仅包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还包括双方变更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包括事后批准)。
由于期货交易的风险,交易员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期货公司将在交易员进入市场前发出增强风险警告。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是“其他法律规定”债权的基础,是单方面承诺。但是,单方面承诺是指预期的人向对方表达意愿,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一些权利,这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旦客户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风险声明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电子合约的便利性,大多数期货公司在为投资者开户时选择在网上或手机上开户,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系列电子合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子文件等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形式签订合同的,应当在签订确认书时签订合同。一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另一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
从上述规定来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私人法律自治的尊重,仍然贯穿于要约承诺作为主要订约方式的目的。法院可以将期货公司视为服务信息提供商,并适用本条规定。
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另一方可以声称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期货公司来说,电子合同的风险是客户要么签署,要么拒绝。因此,法院可以确认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为标准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通知的内容。对于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期货公司平仓时的“通知”义务,但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即“通知”的具体方式可以由双方约定,期货公司可以占主导地位。
如何确认或澄清“通知”的到达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属于民法典应规定的内容,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来判断。对话的意思在对方知道内容时生效,即以面对面通知的形式。
非对话表达的含义将在到达对方时生效。因此,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指定一个特定的系统来接收数据信息,并在进入特定的系统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