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免于起诉和处罚是什么操作?
湖北省随州市一家民营企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负责安全生产的三名负责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常规程序,三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检察机关在公司完成合规整改后,决定不起诉。这种处罚的变化源于“企业合规改革”。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个话题曾经在知乎的热门名单上排名第一。网民的主要问题是:这项改革是否给相关企业负责人“特权”?我们能确保实质性的公平吗?
企业合规案件多为中小企业
在大多数业内人士的讨论中,“企业合规改革”更被称为“合规不起诉改革”。
据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涉嫌犯罪并认罪认罚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一步指出,要防止企业因案件陷入困境,继续落实企业负责人依法不能逮捕、不能起诉的检察政策。
因此,在国内检察机关对“进口产品”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和尝试后,“企业合规不起诉”本质上包含了“合规不逮捕”、“合规不起诉”、“合规宽量刑建议”、“合规宽量刑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在地缘政治、动荡局势和疫情的影响下,许多企业目前处于困境。抓住一个关键人物,一个企业很可能会破产,这与成千上万的家庭的生计有关。广东省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特别是在当前背景下,应充分考虑企业相关案件的处理。“如果办案,办案,企业倒闭,失业人员多,地方经济发展也受到影响。这种机械处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公平正义。”
但记者注意到,国外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企业往往是跨国大型企业,而国内涉及的企业大多是中小微企业。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鹏健分析,中国对“合规不起诉”仍持谨慎态度,中小企业经济规模小,如果相应行为涉嫌犯罪,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犯罪数额较小,对这类企业采取制度,可以实现企业独立改革,减少犯罪平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两批典型改革试点案件也证实了这一特点。检察机关一般将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限制在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单位。
例如,张家港一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私下建设酸洗池和暗管,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生活污水管中。2020年6月,三名直接责任人自愿自首并自愿认罪。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污水排放量小,无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调查和监督,参照调查情况不起诉。
然而,上述两起案件也不禁产生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错觉,因为考虑到公司的整体利益,选择“放企业家”。这样,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也可能以“企业行为”的名义逃避惩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区分企业犯罪和个人犯罪。”,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看看涉嫌犯罪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看犯罪实施后的利益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个人犯罪不适用于‘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有附加条件
除了“放过企业家”的困惑,很多人也认为这项改革不符合“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
湖南省一名不方便具名的检察官向银柿金融记者解释说,在合规调查的基础上,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际上是一种不起诉的条件。
郭鹏健补充说,这是一个积极纠正涉案企业的机会,而不是“保护伞”。如果调查期内整改仍不符合合规要求,仍将受到相应处罚。
此外,虽然“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合规不起诉”确实是“合规”作为犯罪机制”,但许多检察官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原谅轻罪。不起诉的条件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止涉案企业再次犯罪,这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
执法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2020年10月,张家港涉案民营企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合规建设,并每月书面向检察机关报告计划实施情况。两个月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公司仍将接受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合规体系建设完成后,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纳税同比增长333%,成为该地区增长最大的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知乎回答中表示,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案件不当,企业崩溃”,更高的目标是“积极创造法治商业环境,促进企业标准化发展”。
“这项改革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陈永生介绍,企业犯罪往往由少数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容易影响无辜员工,一旦企业破产,也会影响上下游合作企业,可能涉及社会稳定问题。
陈永生认为,“合规不起诉”达到了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刑罚最根本的目的是挽救和改造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和企业。
上述检察官还透露,目前的试点改革采取了自由裁量权不起诉的形式。试点改革结束后,高等检察院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固定不起诉的法律条件。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可能会使改革更进一步
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在6个基层医院试点,2021年3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开展第二次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医院的范围已扩大到61个市级医院和381个基层医院。
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三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等九个部门共同成立了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管理委员会,汇集了法律、会计等领域的人才。随后,发布了支持规定,正式成立了国家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数据库。
该机制被认为可以对涉案企业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价,确保“真正合规”和“真正整改”。截至2021年12月,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了608起企业合规案件,其中327起适用于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这意味着共有281起企业案件可能由相关部门介入和指导。”没有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更大。”陈永生表示,从合理的角度来看,所有案件的合规整改都应由第三方机制的专业人员进行,但一些国内试点项目尚未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此外,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可以发挥更专业的作用。郭鹏健认为,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保证改革的公平性和企业合规建设的专业性。
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机制也被质疑是否会成为实施过程中的利益转移工具。
“我们需要直接切断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与相关企业之间的交易联系。”陈永生认为,中间机构可以在两者之间建立,类似于基金机构,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中间机构向第三方支付费用,从而减少直接贿赂的可能性。
郭鹏剑建议第三方机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入库和彩票来确定,以确保人员的选择不能被人为主观选择。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自己的合规理念,并主动启动企业的合规管理。”郭鹏健表示,在“合规不起诉”改革中,专业人员和机构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要求国家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宣传。
除第三方机制外,改革仍存在合规调查评价标准需要细化、合规激励措施缺乏配套法律法规支持、涉案企业“纸面合规”、“虚假整改”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