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字样不能随意使用
为整改和规范非法使用“银行”现象,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字样使用的主要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和参照适用情况。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共同开展“银行”非法使用的整改和规范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8号
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信息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委员会)、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未经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除国际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况。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非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户所在地或网络运营商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4、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的银行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网络信息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5、网络信息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查。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资格的申请人,不得使用“银行”字样名称,不得登记“银行”字样。
互联网用户账户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要求注册“银行”账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其他专业资格、服务资格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验证。未取得相关资格的,不予登记、上架。
6、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规范“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法律普及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通过风险提示和案例通知,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公众规范“银行”字样的使用意识,防止欺诈和欺诈。
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现“银行”非法使用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体系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进行营销推广业务合作;提供信用、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8、非法使用“总行”、“分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本互助社”等字样,欺骗或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政处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并与网络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根据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牵头汇总辖区内相关工作,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综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