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用地分类及指标)按照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进行分类
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适合建设用地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合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分配前,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率
在布局的前提下,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和绿色符合以下原则
可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般技术内容程序,对地率等规划指标进行总体平衡修改:
(一)总容量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容量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2、(规划用地兼容性)编制详细控制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性分为选择性兼容性和混合性兼容性。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拔前,选择土地使用性及其相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性、土地性质编号排名第一的为主要土地性质,其次为兼容土地性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的选择应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性规定表
(二)在土地出让的刘坡施,明确了主晏地的性质和联容性
建筑面积比例与主要用地性质相对应的建筑面积应为
大于规划用地总容量建筑的50%;
(3)商业混合兼容(BIB2)和商业(B1)、如果业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则不能要求业务之间的建筑面积比例,但在详细的控制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土地的复合使用,根据批准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各土地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
三、居住用地(商住比例)(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是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大于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等于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的80%;
80%的建筑面积为80%;
(2)商业服务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建筑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的20%,小于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的50%。
在住宅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应大于规划用地总建筑面积的80%。
四、(零星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星用地:
(一)居住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规划人口超过20万
用地(包括与其他用地性质混合的住宅用地)和小于2万
非居住用地平方米;
(二)规划人口大于5万、小干或等于20万的城市,小干15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与其他用地混合的居住用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
由于用地狭窄或与城市道路无关,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按零星用地管理。
土地出让或分配时,应当按照集约利用和整体实施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边界,避免零星土地。
现有的零星土地应与相邻土地一起使用。不符合整合条件的零星土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建设项目;可实施危险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生活、商业、商业等商业建设项目。
五、(公益设施用地控制原则)编制详细控制规划时,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A5)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用地(A6)、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等公益设施用地,应当确定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建设等级等规划控制要求。在满足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以转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以分配方式提供土地的,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确定。
6、(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宣外坊地限低点标高1米的。地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建设项目规定刘的设计应结合现状和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街道相连。埋在建筑物内的,不视为地下建筑。

七、(容积率)
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按下列规定计算容积率:
(-)地上建筑应纳入容积率计算,地下建筑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2)地上建筑部分埋在室外地板上的楼层,埋在地上的外墙长度占该楼层外墙周长(不包括局部凹凸)的比例大于或等于40%的,除集中车库和设备房外,应计入容积率;小于40%的,应计入容积率;
(3)由于交通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的影响,或满足文物保护和防洪要求,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有限,仅地下和局部埋在室外地板上的地上建筑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经专题论证,地上建筑的不足部分不包括容积率计算,但地下建筑除车库和设备室外,应包括容积率计算;
(四)超过建设项目停车位配置标准的地上集中停车场,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按照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2)执行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8、(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地上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某一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住宅建筑净密度是指地上住宅建筑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某一地块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式为:
建筑密度=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住宅建筑净密度=地上住宅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x100%
地上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总面积之和(叠加部分不重复计算):
(一)周围没有被室外地板掩埋的地面建筑;
(二)局部埋在室外地板上的地面建筑,其非埋地外墙对应的16米深度部分;深度小于16米的,按实际计入。
除雨篷、挑檐、结构外,建筑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均计入地面。建筑投影总面积。
九、建筑控制高度
如果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以及真正的东西首先控制关河通的高度。建设项目的建设控制高度应符合建设控制高度指标表(附表5)的规定。
按下列规定执行建筑控制高度:
(1)建筑控制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平屋顶建筑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筑(结构)建筑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坡星顶建筑的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二)建筑控制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控制高度;
(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物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至建筑物最高点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控制高度;
(四)建筑物控制高度为绝对高程的,建筑物(结构)最高点标高不得超过绝对高程:
前款中,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标高1米的,室内外高差不纳入建筑控制高度。
建筑限制低的,其建筑计算高度不得低于建筑控制高度。
10、(停车位配置)建设项目按规定配置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建设项目各使用功能分别计算后累计。
具体施工标准按建设项目停车位施工标准(附录3)执行,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