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数码产品的质量与直播宣传不一致,卖家被判欺诈
北京新闻(记者左林)3月16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了现场消费纠纷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并通知了5起现场消费纠纷典型案件。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田购买的二手数字产品的质量与现场宣传不一致,法院裁定卖方构成欺诈。
有一天,原告田某通过被告店进入直播间,发现主播正在直播介绍一部99新的二手手机。与此同时,主播表示,这台机器的外观可与新机器媲美,没有划痕和碰撞。与主播反复确认后,原告下单购买标有99的新二手手机,实际支付6589元。但在收到快递后,原告发现手机屏幕上有明显的碰撞划痕。与被告客服联系后,客服向原告提供了质量检验报告。报告明确表明,原告收到的商品为95件,有碰撞和划痕,与直播室主播的介绍不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误导消费者在直播间,以次充好将95成色作为99成色二手手机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被告辩称没有欺诈或隐瞒故意,这是由工作人员的操作错误造成的。原告将被告知法院,要求他退还退款,并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店购买二手手机,双方建立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商店购买的商品与原告实际收到的商品不一致,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退款的主张应当依法支持,退货产生的运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从案件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在商品宣传页面和直播间主播宣传介绍中明显告知销售的商品为99新,无划痕、碰撞等;原告反复确认购买的99件新商品后,下单付款,但收到的实物照片和质量检验报告均证明该商品为95件新商品,划痕明显;根据双方争议后处理涉及商品问题的聊天记录,被告主张发错货的辩护理由没有成立,也没有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金额的三倍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金额的三倍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直播销售不当、宣传和收货质量不同等问题。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商家有虚假宣传,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三倍。本案由商家“退一赔三”解决,有利于遏制网络消费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数码产品时,要仔细检查产品信息,不要相信主播的宣传推荐,认真了解店铺是否明确区分产品质量,购买的产品是否附有质量检验报告。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产品的外观和性能,检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与商家宣传一致,及时妥善保留相关图片、录音、视频证据材料,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校对吴兴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