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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要做哪些事-清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措施

清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措施

清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商业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优化商业环境条例》的详细实施,创造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制定了清河县优化商业环境的十八项政策措施。

第一条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平台。高标准开展政府服务效率满意度评价、企业评价局办公室、县商业环境监测点等活动,及时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障碍问题。各职能部门组织各种形式的政府和企业对接活动,宣传惠及企业的最新政策,畅通政策对接渠道,确保各项政策直接到达企业。(责任单位:各职能部门)

第二条开办注销一日完成。注册全过程在线办理,企业通过“一窗通”平台设立,个体户通过云窗办照APP;全过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设立登记环节在4小时内完成。企业简单注销实施“20” 一、普通注销实行“45”方法 一、方法全部在网上公示,取消报纸公告,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第三条加快项目建设审批。减少审批期限,将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审批、备案项目从立项到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审批期限分别减少6.5、6.5、社会投资简单低风险项目在7.5个工作日内压缩至18个工作日。企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由原7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联合验收项目压缩至9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四条提高土地使用审批效率。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缩短组卷期限,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符合法律、法规,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经县政府批准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组卷,并逐级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政府、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责任单位:县自我规范局)

第五条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前介入项目建设,引导企业及时办理环保手续,帮助协调解决环评审批、污水排放许可证、竣工验收等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实施。严格执行省市规定,报告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受理后7个工作日完成,受理的环境评价文件严格按照时限公布。制定《优化环境服务企业帮扶指导工作方案》,管理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帮扶。(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第六条提高“手持服务”的质量和容量。打造“冀时办”APP区域板块,增加“包办”民生服务套餐服务,广泛推广相关应用,使企业群众“跑腿”越来越少,材料越来越简单,时限越来越短,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第七条减轻投标人的负担。深化投标保证金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投标保证金承诺制度的使用,取代电子保证金等保证金形式。(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营商环境要做哪些事-清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八条措施

第八条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实行全过程援助和代理制度,帮助企业申请专业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科技企业。积极联系科技服务机构进入企业,鼓励企业创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积极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行政审批局、经济开发区)

第九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线下服务标准化管理,升级税务服务厅、税源管理局两套“服务标准”,加强日常运营监控管理,全面提高线下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纪律。深化远程帮助中心建设,探索引进智能语音响应服务,完善质量和效率评价指标,提高远程帮助服务能力。升级“远程帮助、问题协作”服务体系,更好地提供信息推送、提示、互动交流、帮助指导等税务服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第十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根据省、市、县市场监督领域的第一次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制定轻微违法包容免罚清单,明确依法符合要求的轻微违法行为和首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慎用停产整治措施,不搞“一刀切”关停,按照“轻微违法不处罚”的原则,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第十一条严格监督企业相关费用。加强对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公开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取消、暂停、豁免的行政费用的调查和处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增加收费频率。重点检查转让供电价格、供水价格及附加费、企业融资服务费、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使用行政资源的强制性费用,进一步规范企业相关费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局)

第十二条企业融资渠道畅通。引导金融机构争取信贷政策,开发更多信贷产品,增加特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再贷款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再贷款”的应用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专业化、绿色发展、农村振兴等信贷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制度安排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卡车司机等人群的存量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清河支行)

第十三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引导县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发挥自律机制作用,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疏通利率传递渠道,巩固贷款利率下降成果,主动合理利润实体经济,减轻企业融资负担。(责任单位: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组)

第十四条增加对上市企业的帮助。引进境外证券机构、投资公司等上市专家团队,开展上市培训、路演推广等活动,为企业股权改革上市提供正常的对接服务。上市前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减轻上市成本负担。(责任单位:县财政办公室、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按照省市《就业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实习补贴。中小企业在毕业后2年内吸收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不包括个人支付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个人最高20万、贴息期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最高300万、贴息期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缩短对商业案件的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争取在20天内结案;疑难复杂、证据多、当事人多的案件,争取在40天内结案。(责任单位:县法院)

第十七条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加快接电时间,实行线上预验收,2个工作时间内启动工单流通,营业柜台受理的工单立即流通。符合条件的160kV及以下小微企业现场安装送电;涉及配套电网新建或改造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降低接电成本,实施小微企业“零投资”接电。电容160kV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供电企业投资表格及以上电力设施。(责任单位:国网清河供电公司)

第十八条实行企业“安静日”制度。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安静日”。在此期间,确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县司法局备案,并报纪检监察委员会。各单位不得以日常研究、指导工作的名义进入企业,变相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责任单位:县纪检监察委员会、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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