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不到三家供应商?国库司的这些答复值得参考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供应商往往不到三家,导致采购活动受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如何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本期总结了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部分的答复,供参考。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第一次挂网的供应商不到三家,第二次挂网的供应商只有两家。这种情况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吗?
答:根据74号令的规定,至少应有三家合格的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符合条件。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修订74号令时进行改进。
如果一个项目采用询价、谈判或谈判(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只有一个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进行两次招标。买方能决定改为单一来源采购吗?如果几次只有两次投标,如何处理?
1.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2.买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如果供应商总是有效响应,买方可以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公开招标金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中,有时有两家供应商(即使重新购买)进行报价和实质性响应。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进行采购,也不能通过变更为单一来源进行采购。我该怎么办?
答: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人、采购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十七条买方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如何处理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两个实质性响应,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被邀请发布公告,并且只有两个供应商连续两次响应,您可以参考第27条第74号令的规定,与这两个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和采购。

我公司采购项目预算100多万元,公开招标,只有两家供应商报名参加,废标。(废标后,我单位已知道双方的报价)经财政部门同意,我单位改为竞争性谈判,预算价格没有变化。谈判报价时,供应商提高报价,贴近预算报价,两家报价差距2400元。中标价格高于原公开招标价格近30万元。我公司认为利益受损。公开招标报价和竞争性谈判报价是否应相关,公开招标报价是否为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有没有保护单位利益的解决方案?
1.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远高于公开招标,供应商可能涉嫌串通报价。贵单位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要求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当公开招标转变为竞争性谈判时,两个报价之间没有不可避免的联系。招标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相应的招标文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可以以公开招标时的报价作为参考。买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不合格投标,或者重新投标未成立”的项目,招标失败后是否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投标失败后,失败可以直接转移到谈判环节?“未成立招标”能否理解为重新招标失败?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只有两家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招标文件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无需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重新招标未成立”是指第二次公开招标仍无供应商投标或不合格标的。
对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7条直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吗?如果可以的话,不需要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对于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项目,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买方不需要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政部(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只有两家供应商(社会资本)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在谈判开始时有三个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如果只有两个合格的供应商,谈判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资格是通过资格考试还是通过资格考试和合格考试?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号。124),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只有2家供应商(社会资本)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竞争性谈判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本规定的适用情况是,不少于3家供应商符合竞争性谈判的资格。在谈判过程中,有2家供应商符合买方的技术要求。谈判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两家供应商将提出最终报价。符合条件的,是指通过资格考试。
只有两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交了首次响应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能否继续进行?
答:在竞争性谈判中,必须有三家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