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有:
1.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可以转让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大智网汇文章拓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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