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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关于党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全文如下。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为贯彻党章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组织制度,完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现提出以下意见。

1、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社区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

原则上,本意见发布前已更换的党的基层组织在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二、二。党的基层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后按期进行选举。需要延期或者提前选举的,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的基层组织任期调整统一、规范、顺利衔接。上级党组织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要认真负责,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等相关换届准备工作,及时提醒督促按时换届。

中央军委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任期。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有关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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