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食品安全法 明霞隆顺生活超市被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北京明霞龙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处。
京丰市监管处罚〔2023〕63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公司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2月2日。
根据天眼查信息,北京明霞龙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忠库。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服装配件销售;服装零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乐器批发;乐器零售;相机和设备销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和干果销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鲜蛋批发;鲜蛋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文具批发;文化设备租赁;文具零售;运动用品和设备批发;运动用品和设备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包装销售;珠宝批发;珠宝零售;电气设备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新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部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部件零售;工艺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产品除外);仪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外);销售办公用品等。

该网站指出,去年3月,该公司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督部门罚款1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禁止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十二)标明虚假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伪造、虚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