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事假领导未批,员工强制休假算不算旷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法官说理很精辟!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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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劳资关系的利益平衡。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
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体恤员工。法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也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人情。
法院的这份判决可以说是为劳动者撑腰啦!让劳动者真遇事时有底气请事假!
具体的案情是王某某的母亲患精神分裂症、未成年子女也在病中,王某某无奈就请假事宜反复与经理、董事长进行沟通,并且还提供了家人的就医记录,但未能得到批准。其后,公司以王某某旷工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判决主旨有三点,简单概括如下:
1.用人单位有权对事假进行审批,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用人单位的事假审批权不是无限的,而是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3.王某某在遭遇家人重大疾病时,请事假是在情理之中,任何一个人处在同样的情况都会作出同样的选择。
凡事逃不过一个情字、一个理字,不管是法律还是法院都该为这两个字撑腰。
为知友们提供更多信息:
请事假领导未批,员工强制休假算不算旷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法官说理很精辟!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王某某2013年9月30日于入职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4月王某某未出勤,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其中: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4月11日、12日、15日至17日、19日至23日,以照顾家人等为由请休的事假。
双方针对未获批事假的沟通记录包括:
钉钉系统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0日公司行政孙某在拒绝批准王某某4月11日、12日事假时,在钉钉系统附言称:“……我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
2021年4月11日王某某回复称:“我请问您,我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我想再问一下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公司认定的请事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孙经理,您要没什么问题的话我就继续休事假了”。
2021年4月12日孙某回复称:“……如果您不按照您的排班到公司上班,将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记录并处罚”。
微信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4日,王某某向公司董事长郭某发送微信称“……我想请问郭总,咱们公司是请事假还有天数要求吗?……最后换来的是在我家庭困难需要我的时候以旷工的理由辞退我,我感觉非常不解,以下是一部分这些日子医院开具的单据,请您过目。”
2021年4月16日,郭某回复称“从公司的角度按照公司制度办。从个人的角度,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单聊”。
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向孙某发送微信称“孙经理,我的事假正常提交了钉钉申请,家中老大手术,老二刚出生无人照料,母亲住院,父亲身体不好,全是我一个人在打理,无法上班,请问公司不批我的事假的理由是什么?”
孙某回复称“您的带薪假期(陪产假、本年度的年假)及本月的调休假,公司均已批准,并且您已休假结束。另外,公司考虑到您的情况,已追加批准您多天的事假。您身为公司的展厅经理一职,在您休假期间有很多工作未能完成,并积压至今。公司要求您尽快返回岗位,履行您的职责。希望您能理解公司。
王某某回复称“谁都有紧急的事,家里没事我也不会请假,请假手续我也向领导报批了,履行了请假手续,所以公司认为我是旷工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不属于无故缺勤”,“我已经履行完请假手续了,事假我肯定要请的,家里这么多事,公司有规定请假天数吗?规定什么情况不可以请事假吗?另外带薪假期在哪呢?
2021年4月15日公司向王某某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请你于2021年4月16日按时到岗上班,并向公司人资行政部解释无故未出勤的原因。若你到期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将视为你旷工,公司有权力依据《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按照旷工给予相应处分。”王某某未回岗工作。
2021年4月19日公司向王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某某表示经过考虑,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000元。
图片来源:摄图网-501526230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认定王某某在请休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继而认定公司以旷工将其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请休事假,本质上是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导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基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离岗时长等因素,请休事假通常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明确事假规则,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让劳动者请休事假有章可循,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是确有必要的。
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当前,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事假规则,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及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给出了用人单位如何建立事假规则的路径指引。在当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等途径,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事假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或非本人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等情形下的相关权益。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角度看,对于一个具备社会属性的常人而言,此种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如果事假引发的争议衍化到辞职辞退层面,则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实践中,劳动者请休事假遭用人单位拒绝的现象,反映出了不同权益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形。本案中的权益冲突则体现在,王某某的未成年子女在病中应当被照看的权益,与公司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权益之间的冲突。
图片来源:摄图网-501036506
权益冲突可归于价值冲突的范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自力协调化解冲突时,司法裁判在认定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是否适当时,可适用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个案情形进行利益衡量,综合考量法理情理、道德风俗、社会主流价值观、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当事人主观善恶等方面,在个案的情节、程度等特定情境下,决定应优先保护何种权益。综合已查明本案的特定情形,法院认为:
依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可见,在王某某被辞退前的约一个月内,其家庭面临着重大考验:母亲患精神分裂症……而当月其工资收入从万元水平锐减至1千余元。综合王某某之长子的病情进展及出院后注意事项的多条医嘱可见,在2021年4月其长子显然需要父母的特别注意与精心照看,而其妻子4月初分娩生产,自身体力尚有待恢复,还需照顾刚出生的患有多种疾病的次女,无法给予王某某过多帮扶也是常理。
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在同等处境下,一般常人无法做到的事情,法律不予以苛责。本案前述的特定情形下,在三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王某某”基于人性之本能,除了向用人单位请休事假照顾家庭之外,可能都没有更周全的选择。可见,王某某选择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
面临以上遭遇的情形下,王某某请休事假的事由显然是必要合理的,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王某某履行了请休事假手续,通过钉钉、微信等多次解释不能到岗的原因,积极表明是短期内不能到岗,并提供了多名近亲属的诊疗记录,已履行请休事假的充分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将王某某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经过考虑,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信的体现,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藉此提出的是,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困难职工的人文关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一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编辑|毕陆名 孙志成 杜波
校对|段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1.首先不得不说,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它没有机械、死板地去套用法律条文,而从劳动者现实的困难出发,为劳动者发声,值得点赞!
2.其次,从法律规定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有如下规定
本案中,按照上述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来说,劳动者旷工也能算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仲裁驳回劳动者的诉请,也是有点依据的。但问题在于劳动者不是无缘无故的旷工,他是因家里有困难才多次请假的,他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那么困难的情况下,他不该请假吗?这时作为用人单位,是不是该稍微体谅一下劳动者的难处呢,难道我们的公司就只看中利益吗?
3.尽管在落实劳动法上我们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法的落实上仍有很大空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缴纳养老保险等一些行为还时有发生,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然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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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劳资关系的利益平衡。
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存有善意。
当劳动者因具体困难请假时,用人单位对于假期审核应尽普通善良人之义务并应体恤员工。法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也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人情。
法院的这份判决可以说是为劳动者撑腰啦!让劳动者真遇事时有底气请事假!
具体的案情是王某某的母亲患精神分裂症、未成年子女也在病中,王某某无奈就请假事宜反复与经理、董事长进行沟通,并且还提供了家人的就医记录,但未能得到批准。其后,公司以王某某旷工为由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的判决主旨有三点,简单概括如下:
1.用人单位有权对事假进行审批,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用人单位的事假审批权不是无限的,而是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3.王某某在遭遇家人重大疾病时,请事假是在情理之中,任何一个人处在同样的情况都会作出同样的选择。
凡事逃不过一个情字、一个理字,不管是法律还是法院都该为这两个字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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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事假未批不上班,被解雇后要求公司补偿近10万,法院判了…
请事假领导未批,员工强制休假算不算旷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法官说理很精辟!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员工强制休假被解雇起诉公司要求补偿9.6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王某某2013年9月30日于入职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担任展厅经理,从事对汽车展厅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4月王某某未出勤,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其中:未获得批准的请假记录为:4月11日、12日、15日至17日、19日至23日,以照顾家人等为由请休的事假。
双方针对未获批事假的沟通记录包括:
钉钉系统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0日公司行政孙某在拒绝批准王某某4月11日、12日事假时,在钉钉系统附言称:“……我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你请假的正当理由,故不同意你的事假申请”。
2021年4月11日王某某回复称:“我请问您,我照顾家人是不正当理由吗?我想再问一下什么是请事假的正当理由?公司认定的请事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孙经理,您要没什么问题的话我就继续休事假了”。
2021年4月12日孙某回复称:“……如果您不按照您的排班到公司上班,将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记录并处罚”。
微信沟通情况:
2021年4月14日,王某某向公司董事长郭某发送微信称“……我想请问郭总,咱们公司是请事假还有天数要求吗?……最后换来的是在我家庭困难需要我的时候以旷工的理由辞退我,我感觉非常不解,以下是一部分这些日子医院开具的单据,请您过目。”
2021年4月16日,郭某回复称“从公司的角度按照公司制度办。从个人的角度,有什么困难可以找我单聊”。
2021年4月15日,王某某向孙某发送微信称“孙经理,我的事假正常提交了钉钉申请,家中老大手术,老二刚出生无人照料,母亲住院,父亲身体不好,全是我一个人在打理,无法上班,请问公司不批我的事假的理由是什么?”
孙某回复称“您的带薪假期(陪产假、本年度的年假)及本月的调休假,公司均已批准,并且您已休假结束。另外,公司考虑到您的情况,已追加批准您多天的事假。您身为公司的展厅经理一职,在您休假期间有很多工作未能完成,并积压至今。公司要求您尽快返回岗位,履行您的职责。希望您能理解公司。
王某某回复称“谁都有紧急的事,家里没事我也不会请假,请假手续我也向领导报批了,履行了请假手续,所以公司认为我是旷工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不属于无故缺勤”,“我已经履行完请假手续了,事假我肯定要请的,家里这么多事,公司有规定请假天数吗?规定什么情况不可以请事假吗?另外带薪假期在哪呢?
2021年4月15日公司向王某某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载明“请你于2021年4月16日按时到岗上班,并向公司人资行政部解释无故未出勤的原因。若你到期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将视为你旷工,公司有权力依据《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按照旷工给予相应处分。”王某某未回岗工作。
2021年4月19日公司向王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某某表示经过考虑,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000元。
法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认定王某某在请休事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继而认定公司以旷工将其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此,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认定: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请休事假,本质上是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导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基于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离岗时长等因素,请休事假通常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明确事假规则,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让劳动者请休事假有章可循,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是确有必要的。
法律规范具有概括性。当前,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事假规则,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及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给出了用人单位如何建立事假规则的路径指引。在当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等途径,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事假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或非本人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等情形下的相关权益。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角度看,对于一个具备社会属性的常人而言,此种权益是正当且必要的。如果事假引发的争议衍化到辞职辞退层面,则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实践中,劳动者请休事假遭用人单位拒绝的现象,反映出了不同权益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形。本案中的权益冲突则体现在,王某某的未成年子女在病中应当被照看的权益,与公司维系正常生产经营的权益之间的冲突。
权益冲突可归于价值冲突的范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自力协调化解冲突时,司法裁判在认定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是否适当时,可适用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个案情形进行利益衡量,综合考量法理情理、道德风俗、社会主流价值观、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当事人主观善恶等方面,在个案的情节、程度等特定情境下,决定应优先保护何种权益。综合已查明本案的特定情形,法院认为:
依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可见,在王某某被辞退前的约一个月内,其家庭面临着重大考验:母亲患精神分裂症……而当月其工资收入从万元水平锐减至1千余元。综合王某某之长子的病情进展及出院后注意事项的多条医嘱可见,在2021年4月其长子显然需要父母的特别注意与精心照看,而其妻子4月初分娩生产,自身体力尚有待恢复,还需照顾刚出生的患有多种疾病的次女,无法给予王某某过多帮扶也是常理。
法谚云“法不强人所难”。在同等处境下,一般常人无法做到的事情,法律不予以苛责。本案前述的特定情形下,在三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王某某”基于人性之本能,除了向用人单位请休事假照顾家庭之外,可能都没有更周全的选择。可见,王某某选择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
面临以上遭遇的情形下,王某某请休事假的事由显然是必要合理的,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王某某履行了请休事假手续,通过钉钉、微信等多次解释不能到岗的原因,积极表明是短期内不能到岗,并提供了多名近亲属的诊疗记录,已履行请休事假的充分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旷工为由将王某某辞退,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某经过考虑,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信的体现,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藉此提出的是,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对困难职工的人文关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此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一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编辑|毕陆名 孙志成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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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不得不说,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它没有机械、死板地去套用法律条文,而从劳动者现实的困难出发,为劳动者发声,值得点赞!
2.其次,从法律规定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有如下规定
本案中,按照上述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来说,劳动者旷工也能算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仲裁驳回劳动者的诉请,也是有点依据的。但问题在于劳动者不是无缘无故的旷工,他是因家里有困难才多次请假的,他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那么困难的情况下,他不该请假吗?这时作为用人单位,是不是该稍微体谅一下劳动者的难处呢,难道我们的公司就只看中利益吗?
3.尽管在落实劳动法上我们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不可否认的是,劳动法的落实上仍有很大空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缴纳养老保险等一些行为还时有发生,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仍然是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