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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责任自负与株连:爸爸入狱不能影响儿子当

“四年级是儿子的分水岭”描述了囚犯家属的秘密角落:在父亲被判刑之前,儿子的成绩很好,五年级开始下降;孩子们在网上询问父亲被监禁,无论学习有多好,既不能成为公务员,也不能成为士兵。现代法治社会反对或伪装;根据责任原则,父亲不能影响儿子成为公务员。

父亲入狱不影响儿子当公务员

在中国法律史上,株连曾经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例如,在秦朝,株连被用来没收他的妻子、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官奴。唐律一般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涉及范围相对较小;明律处以重刑,扩大株连范围。清律扩大和加大了“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的株连范围;国民党政权表面上废除了株连制度,但实际上还是实行了株连,比如“小萝卜头”。

新中国成立后,株连制度实际完全废除。例如,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选民资格问题的第四个问题,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阶级分子完全服从政府法律,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其他业务,无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经法律程序变更地主成分后应给予选举权和选举权。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涉及自己,不涉及子女。

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官僚资本和封建地主家庭的子女在入学和公职方面没有影响;株连的政策仅适用于“文化大革命”期间。1979年以后,一些“过错”家庭的子女在入学和就业方面没有进行政治审查。虽然《刑法》于1979年颁布,但国家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安置囚犯,如监狱中的“新人”和当地设立的囚犯的安置,国家对囚犯的子女没有歧视政策。

监狱里的“新人”和安置服刑人员

委员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

公众可能会问,1979年以后,为什么国家不歧视囚犯的家庭成员,为什么在20世纪90年代末,社会对“犯罪记录”人员的歧视逐渐加剧,例如,债务催收人经常告诉债务人,信用调查问题影响了他们的孩子。

1997年《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1979年《刑法》没有前科报告制度;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刑事处罚;前科报告制度不涉及或者变相。

就公民参军政治审查而言,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通常征集公民“正在”被调查、调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监禁、拘役、控制“正在”服刑,战时兵员动员征集不适用本规定;入学政治审查还需要遵循参军政治审查的条件,公务员政治审查应严格按照公务员规定的条件,不得任意解释被列为不诚实联合处罚对象的范围。

法律没有规定株连,为什么社会实践有变相株连?株连作为法律制度被废除后,株连的法律文化仍然影响着实践,并有一定的“舆论”。例如,“老赖”限制高消费,大多数人同意他们的孩子入学。事实上,这种以“司法”形式存在的“高度限制”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例如,老赖的孩子可能会得到亲属的帮助;可以看出,中央政府提出的分离审判和执行的决定是多么前瞻性。

以司法形式存在的“限高”案件

现行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与株连没有任何联系,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律条件仅针对“本人”。问题是,为什么舆论被解释为株连?新中国成立后,株连实践仅在“文革”期间,社会难道不应该反思吗?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社会永远不能形成一个新阶层——囚犯家属,父亲不能把儿子当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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