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籍贯指的是什么?
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期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原籍是原籍。参照公安部公通字[]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祖父出生时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应当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登记永久居留的,应当登记永久居留的地方;公民登记后,祖父转移户口的,不得变更。
一般来说,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祖父(或外祖父或曾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祖母(或外祖母或曾祖母)的长期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
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需详细说明。
区/县。
1、一般填法: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 县/县/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不写在省、县、镇行政区划中间。将今天的行政划分与祖先的长期居住地进行比较。
2、自治区/省/直辖市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 自治县/县/县级市 民族乡/乡/镇。
3、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 民族乡/乡/镇。





















